江苏理工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(试行)

发布者:院办发布时间:2023-12-29浏览次数:200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深入推进学校依法治校进程,加快学校治理体系建设,完善制度体系,提升治理效能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《江苏理工学院章程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,是指以中共江苏理工学院委员会或江苏理工学院名义发布,依照职权和程序制定,旨在规范学校各项管理工作,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,能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、办事准则。

第三条 除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有特别规定外,学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、审查、决定、公布、备案、解释、修改、废止、清理,适用本办法。

各单位(部门)内部规章制度的起草、审查、决定、公布、备案、解释、修改、废止、清理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四条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、解释、修改和废止等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合法性原则。规范性文件应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循国家法律、法规以及其他上位法规范,符合《江苏理工学院章程》

(二)科学性原则。规范性文件应遵循学校总体发展规划,注重研究新情况、解决新问题、总结新经验,把握时效度,力求短实新。

(三)民主性原则。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学校的实际需求,保障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,应通过必要的途径广泛征求意见,集思广益。

(四)规范性原则。规范性文件应结构严谨、逻辑清晰、表述准确、用语凝练、内容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。

(五)时效性原则。规范性文件应依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、规章制度及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,做到应当修改的及时修改,应当废止的及时废止。

(六)精简性原则。对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已明确规定的内容,原则上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,对内容相近的管理事项应统筹合并,不得制定无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。

(七)统一性原则。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得重复、矛盾,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和程序,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、认定处理办法,应当一致。

第五条 规范性文件按照效力和内容不同,一般称为“章程”“规定”“规则”“细则”“办法”“制度”“决定”“意见”等。暂时施行的文件,可在名称中加“暂行”“试行”。

第二章  起草

第六条 根据事业发展需要,学校认为有必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,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,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;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,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组织起草。

第七条 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(部门)职权时,可由多个单位(部门)联合起草,但须明确牵头单位(部门)及各自职责。

第八条 起草专业性、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,起草单位(部门)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、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起草。

第九条 起草单位应就规范性文件加强调研论证,通过书面、座谈会、论证会、现代信息技术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,充分沟通协调。

第十条 起草单位(部门)根据听取意见,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,形成规范的文件草案送审稿,并填写《江苏理工学院规范性文件审查表》(附件),由起草单位(部门)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,涉及其他单位(部门)职责的,由各单位(部门)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。以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法制办公室审查。

第三章  审查

第十一条 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文件草案进行合法、合规审查,必要时听取学校法务意见。审查事项包括:

(一)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、上级政策文件规定;

(二)是否符合学校章程,与学校现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;

(三)是否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发展实际;

(四)是否充分论证、征求服务对象意见;

(五)是否符合职责范围;

(六)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。

第十二条 学校法制办公室在审查送审稿过程中,可以就有关问题自行组织调查研究,进一步征求意见,形成书面审查意见,并及时向起草单位(部门)反馈。起草单位(部门)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完善。

第十三条 通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,由起草单位(部门)上报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定;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重要事项,需按学校议事规则,提交学校议事机构审议。

涉及学校重大发展战略、中长期发展规划、师生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,应按议事规则程序,通过学校党员代表大会、教职工代表大会、工会会员代表大会、学生代表大会等先行审议;涉及教学管理、学位管理、学术事项的,应按议事规则程序,通过教学委员会、学位评定委员会、学术委员会等先行审议。

第十四条 规范性文件未标注密级,但制定依据为涉密文件的,应当同时报送保密委员会审查。

第十五条 未经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文件草案,不得提请学校决策会议审议或审定。

第四章  公布

第十六条  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学校相应议事机构审议通过或由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定后成为正式文件。

第十七条  起草单位(部门)根据相关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。相关审议意见提出重大问题或需重大修改的,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重新制定。

第十八条 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,按照公文处理流程编号印发。

第十九条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文件外,规范性文件应依法予以公开,并接受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。

第五章  备案、解释、修改、废止和清理

第二十条 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、清理工作。

第二十一条 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应在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,一般由学校授权起草单位(部门)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二条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(部门)应对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研究。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,特别是国家法律法规、上级政策文件的调整,以及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,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。   

第二十三条 因学校机构调整,原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(部门)撤销或相关职能划归的,由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负责该文件的修改和废止工作。

第六章  附则

第二十四条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附件:江苏理工学院规范性文件审查表.doc

 江苏理工学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3年12月1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