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访工作规定

发布者:院办发布时间:2021-03-29浏览次数:1842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  为保持学校各级党组织、行政与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,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学校信访秩序,使信访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和法制化,更好地依法治校,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。根据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、《教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信访,是指师生员工、法人和其他个人、组织等信访人,通过书信、网络信箱、电子邮件、电话、走访等形式,向学校及各单位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,依法由学校及各单位处理的活动。

第三条  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做好信访工作,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接受群众监督,努力为师生员工服务。

第四条学校的信访工作在学校党委、行政的统一领导下,坚持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,谁主管、谁负责,依法、及时、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理信访事项。

第五条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党委和行政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,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信访工作的法规、文件精神,研究并制定学校信访工作规范,协调处理重大、疑难信访事项,努力构建统一领导、部门协调,统筹兼顾、标本兼治,各负其责、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;

(二)受理、转办和承办信访人向学校提出的信访事项;

(三)承办上级和学校领导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;

(四)协助学校领导做好来访的预约、接待和有关事项的落实工作;

(五)协调、督查各单位处理的重要信访事项;

(六)开展调查研究,分析学校信访情况,上报学校信访信息,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;

(七)对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。

第六条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职责是:根据学校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,研究部署本单位信访工作,积极畅通本单位的信访渠道,完成学校交办的信访工作并解决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,积极采纳信访人提出的建议,接受群众的监督,努力改进工作,从源头上预防信访矛盾和纠纷的产生。

第七条我校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,即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负责人,对信访工作负总责,分管领导亲自抓。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、接待重要来访、听取信访工作汇报,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。

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干部考核的内容。信访人反映的情况,提出的建议、意见,对学校改革、发展、稳定有较大贡献的,应当给予奖励。

二、信访事项的提出

第九条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,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,向有关机关提出。

第十条信访人采用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,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、住址、联系方式和请求、事实、理由。各单位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,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、住址、联系方式和请求、事实、理由。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,应当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。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,应当推选代表,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。

第十一条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,可以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向学校提出:

(一)对学校改革、发展、稳定工作和教学、人事、后勤、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;

(二)对学校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建议、批评和要求,监督、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;

(三)对学校及各单位改革、发展、稳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;

(四)向学校询问、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。

第十二条信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章、制度;

(二)如实反映情况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;

(三)服从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制度等的处理意见;

(四)遵守信访秩序,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科研、办公和生活秩序。

三、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

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,建立登记、转办、催办、回复、检查、归档等各项信访工作制度,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,要做到“件件有着落,事事有回信”。及时办理信访事项,及时化解矛盾。

第十四条各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,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,明确是否受理。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,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。但信访人的姓名、住址不清的除外。

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信访人提出的意见、建议,对有利于改进工作,促进学校发展的,应当积极采纳。

第十六条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,请求事实清楚,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,应当及时办理,并答复信访人;重要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签发后,书面答复信访人;对信访事项事实不清的,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;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,应当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。对于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,向信访人解释清楚,要主动证明澄清;对于不理会的请求要进行说服教育,积极引导 ,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理,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。

第十七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;情况复杂的,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,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。

第十八条信访人对各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学校办公室进行复查。学校办公室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,并予以书面答复。

第十九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省教育厅或者省信访局请求复核。

第二十条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,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,各单位不再受理。

第二十一条学校办公室发现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督促办理:

(一)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;

(二)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;

(三)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;

(四)办理信访事项推诿、敷衍、拖延的;

(五)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;

(六)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。

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收到领导批示件后,应当认真办理,处理意见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审阅、签发后,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学校和答复信访人。                  

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,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,并提出完善政策、解决问题的建议。对于有可能造成学校、社会重大影响的紧急信访事项,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,并积极协助领导做好工作。

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报送的信访信息有:

(一)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;

(二)涉及学校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和处理情况;

(三)信访工作总结及机制创新情况。

四、信访渠道与方式

第二十五条  各单位应当进一步畅通网络信访渠道,为信访人反映情况、提出建议意见、投诉请求、查询有关信息及办理结果提供便利条件。

“校长信箱”是学校党委、行政联系师生员工的重要渠道,学校办公室应当进一步做好“校长信箱”工作,完善网络信访制度,加强信息沟通,促进校务公开。

第二十六条信访人需要直接向学校领导反映学校改革、发展和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,应当通过学校办公室进行预约登记,提供必要材料,由每周接待日值班校领导进行接待,或由学校办公室视情况,根据学校领导的分工,安排时间进行接待。

第二十七条对师生员工反映较集中的信访事项,各单位应当及时召开座谈会,当面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。

学校领导应当经常深入基层,了解情况,听取意见,及时召开现场办公会,协调解决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。

第二十八条对于重大、复杂、疑难的信访事项,制定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,以及涉及个人重大问题的事项可以举行听证。听证遵循公开、公正的原则,根据需要确定参加人员,通过质询、辩论、评议、合议等一系列方式,查明事实,分清责任,提出意见。

五、信访工作纪律

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对办理的信访事项,不得推诿、敷衍、拖延;对重大、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瞒报、谎报、缓报。

第三十条信访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、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、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。

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。

第三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

第三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,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(一)超越或者滥用职权,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;

(二)打击报复信访人,构成犯罪的;

(三)适用法律、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,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;

(四)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,作风粗暴,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五)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、诬告陷害他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六、附 则

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